什么情况才构成传播污秽物品呢

时间:2024-10-03 23:29:31
什么情况才构成传播污秽物品呢

什么情况才构成传播污秽物品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那么什么情况才构成传播污秽物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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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

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

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

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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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条件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

影片、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传播污秽物品判多长时间

1、传播污秽物品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

2、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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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污秽物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籍、电影、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行为,必须依法坚决予以打击。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生产、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本罪客观方面为:传播淫秽书刊、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传播就是广为传播。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传播”不同于特定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比如出租,付费筛选等。换来的一定对价,并不是这种犯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广播、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出版、邮寄等。

  

1、播放行为,一般指传播视听淫秽物品。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定为独立犯罪,这里所指的“播放”仅限于非组织播放行为;

出借是指出租人转让对淫秽物品的占有,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淫秽物品。一定不是为了盈利,行为人没有获得对价的目的。

2、运输行为是指利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3、携带行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自用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4、展展览行为,就是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展示,演员将淫秽物品放在一定的空间内,吸引或引诱不特定或特定的多数人观看,发表行为是为了让公众和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知道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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