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隔离期间工资怎么算

时间:2024-02-28 11:55:55
防疫隔离期间工资怎么算

防疫隔离期间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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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人社部曾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多种情形下工资支付标准做出规定。

进入2022年,上海、辽宁、吉林等6地再度明确:隔离期、治疗期、停工期工资这样算↓

隔离期:按正常劳动发

上海市人社局28日发布“支持抗疫16条政策措施”提到,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2022年内,辽宁、吉林、广东、天津、苏州5地也先后明确类似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广东省人社厅官方微信号1月7日发文 强调,对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治疗期:按病假工资发

上海、广东、辽宁、天津4地明确,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吉林省人社厅副厅长张立福3月26日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根据《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病假工资。

停工期:区分多种情况

相较于隔离期、治疗期,停工停产期工资支付标准划分更为细致,根据是否提供正常劳动、是否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区分多种情况。

其中,吉林省明确,对于不能复工复产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要按照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根据《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天津则仅依据“是否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划分:一个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其他情形这样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疫情期间,部分劳动者不属于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政府依法采取统一组织核酸检测、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的情形,导致不能正常到岗工作。

对于上述情况,天津、深圳人社部门规定:企业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远程方式提供正常劳动,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劳动者无法远程办公的,企业可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并按相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且未休相关假期的,企业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企业不执行咋办?

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副局长吴军军3月9日表示,在疫情期间如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拨打电话12345,或者在“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上提交违法线索,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会第一时间核查处置,启动调解、仲裁、劳动监察等各种手段,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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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依法隔离期间的工资,应如何计发?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应政府要求社区隔离,或企业自行安排劳动者隔离,企业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企业可以与员工沟通,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居家办公,并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企业经与员工事先协商也可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并按照相关假期规定支付工资。

对休完各类休假仍不能上班的,企业可就工资发放标准与劳动者协商处理,也可参照停工停产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与劳动者协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

试用期内的职工,受疫情影响无法提供劳动,试用期可否延长?

答:受疫情影响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可以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有何限制?

答: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被派遣劳动者,企业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该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可终止情形,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可终止劳动合同。

有员工担心被病毒感染拒绝上班,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要求具备上班条件的员工到岗履行劳动义务的,员工应当服从企业工作安排。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到岗的,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疫情期间,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何处理?

答:企业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也可以协商工资支付时间,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有无影响?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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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群众在网上询问,疫情期间由于执行属地政府的隔离管控政策,可能较长时间不能返岗工作,担心工资待遇等会不会受到影响。针对这一社会关切问题,3月26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吉林省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省人社厅副厅长张立福做了权威解答。

他表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有关规定。

对于不能复工复产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要按照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根据《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企业复工复产后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要按照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根据《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病假工资。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弹性、灵活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工资,共同应对资金周转压力,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同时倡导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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