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争抚养权的方法

时间:2024-07-16 17:08:40
男方争抚养权的方法

可以突出自己的经济条件受教育程度。

  男方争抚养权的方法1

一、男方抚养权争夺技巧有哪些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一般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孩子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不是夫妻一方带,而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

离婚诉讼中掌握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取证技巧非常重要,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根据当事人列举的证据,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抚养权问题。

  

二、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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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判给女方的可能性比较大的情形

1、哺乳期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对女方最有利的条件,一定要派上用场。

2、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3、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4、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5、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6、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7、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8、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的。

  

女方要求两周岁以上孩子判给自己的情形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方可以要求判给自己: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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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判?

当时离婚的时候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归其中一方是可以的;如果都要求抚养权的话,那么法律规定应当是更适合孩子生活和适合抚养的一方来取得抚养权。

通常来讲,如果孩子在哺乳期或者比较小,那么判给女方的'机会会更大一点。所以,如果说确实想要抚养权,那么当时就应当积极争取,而且当时的情况是有利于女方的。

2.男方突然带走孩子,违反法律规定吗?

本案当中她的前夫把孩子带走了,也不接电话,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当时确实已经将抚养权判给男方了。男方依照判决的要求,应当履行扶养义务,把孩子带走当然也是抚养的一种表现,只是前面几年没有行使他的抚养权或者说把义务都增加给女方了。所以单单的男方把他带走,这种行为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3.抚养权已经宣判,如何再争取?

如果说想要回抚养权,这时候就产生了第三个问题,即使抚养权判给其中的一方了,如果情形发生变化,另外一方也仍然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去要求再来争取一次孩子的抚养权。

但这种情况通常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比如,另外一方严重不符合对孩子的生活、学习有利条件的要求,原来不赌博、现在改成赌博了,原来有扶养能力、现在没有了,或者有其他恶劣情况出现了,不适合抚养孩子了。而提出告诉的一方,有符合抚养孩子更为有利的一些证据和条件,这个时候才有可能获取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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