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结婚证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时间:2024-09-29 15:01:31
没领结婚证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没有结婚证生的孩子同样归孩子的亲生父母双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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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生孩子的孩子抚养权的判决:

1、孩子未满两周岁的,为了孩子的成长,原则上由母亲抚养,抚养权归母亲。

2、孩子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孩子愿意与父亲生活,抚养权归父亲,反之给母亲。

3、孩子在两周岁到八周岁之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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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是同居关系,但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与婚生子女的处理原则一样。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对于非婚生子其享有的权利和婚生子是相同的,法官在对非婚生子抚养权作出判决的时候,需要参考子女的年龄、父母的实际情况等等因素,综合之后才会做出判断。当如果父母想要争夺子女抚养权的话,就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还有疑问欢迎登陆华律网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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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生的孩子同样归孩子的亲生父母双方抚养。孩子的抚养权判定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具体情况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

(2)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3)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4)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5)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具体情况如下: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

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孙子女。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没有结婚证怎么离婚

1、没有办结婚证而在一起同居,如果同居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会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如果是这种情况下要选择离婚的话,就必须双方都愿意补办结婚证,然后离婚,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选择起诉离婚,不能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这种情况下离婚的话,法院会结合案情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实际生活状况来处理共同财产的的分配以及子女的抚养权等问题。

2、如果没有办理结婚证而在一起同居,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属于非法同居,所以不存在怎么离婚的问题。

3、以上的两种情况,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在补办好结婚证以后,双方当事人再对子女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处理。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孙子女。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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