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绩效量化考核的评价、导向和激励作用,调动和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_<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通知_>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要求,将绩效工资与教职工履职和业绩情况相结合,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坚持向一线教师、关键岗位和做出突出成绩教职工倾斜,积极推进和完善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优劳优酬原则;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原则;坚持量化考核、注重实绩原则。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全市中小学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
四、绩效工资的发放
1.绩效工资的发放由学校自主确定分配方案,依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要体现岗位职责、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倾斜,严禁在绩效工资分配中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
2.各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完善的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做好教职工考核评价工作。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充分考虑学校不同岗位和各类人员的情况,实行分类考核,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对教职工作出全面评价,把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3.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和考核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经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过后实行。
4.绩效工资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按学期或学年发放。
五、工作要求
1.各学校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政策解释工作,妥善处理绩效工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维护学校和教职工队伍的稳定。
2.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指导和监督学校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3.各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和考核结果报教育局备案。
4.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参照本意见执行。